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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更新时间: 所属部门: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21:26:39

第三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1、应收款的发生:各子公司及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决定提供信用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分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2、所有应收营业帐项均按帐龄基准记存。各单位财务经理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营业帐项(至少每月一次),确定每项帐款的可收性,并每半年编制帐龄帐目分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帐准备及坏帐确认的基准。
  3、各单位应根据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帐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坏帐准备,并每半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目前状况。该项准备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年审核一次,以确定是否恰当。
  4、各单位销售部门应经常与信用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帐款的催收,财务部门予以监督。
  5、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坏帐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涉及坏帐核销,各单位应将核销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可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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