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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0-09-25 10:43:18  来源:  作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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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有多麻烦,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妙招”,更是不可取。

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财务说不能重开,要挂失,然后还要开证明,业务一听,咋这多事呢?不就一张发票嘛,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

你还别说,有些会计人员就听进去了,对啊,我为什么不作废啊,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

然后出现以下“妙招”,其实都是不行的。

妙招1”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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