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年终奖计算器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务 > 税务筹划

一起房产税筹划案例

时间:2017-09-19 16:24:10  来源:  作者:

    辖区内某企业与风景区度假村是关联企业,该企业购置了一块地,共花费2000万元(包括地价)兴建了一宾馆,毛坯房以年租金100万元租赁给度假村,租赁期为5年,度假村花费了5000万元进行了装修,装修成一五星级酒店。怎样征收房产税?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房产税筹划案例,出租房的租金明显偏低,却似乎有合理理由,因此少缴了营业税、房产税。对租赁期短的租入房产,进行大投入装修,出租房收取少量租金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租入房装修费可以进“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不失为一个成功的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因此,出租的房屋收回时,承租方的装修费用并不计入原值。本案中,该企业收回房产时,房产原值依然为2000万元。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没查到总局专门的规定,深圳市税务局有个通知《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87)年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维修其费用是否并入租金计征房产税的问题规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应并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这条规定出台已经20多年了,没见深圳地税宣告失效,规定对此类筹划确是个狠招,可是要确认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是个难点,完全还是部分要求?难以确认,而且此规定没有普遍效力。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我们只能按照年租金100万元从租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希望今后有相应的应对之策。因为该企业和度假村是关联企业,适用“特别纳税条款”进行收入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许是个破解之道。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全国各地电子税务局网址
全国各地电子税务局网
电子税务局进项发票勾选认证抵扣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进项发票勾
最新会计科目表及编码(执行新收入准则)
最新会计科目表及编码
房地产资管新规“三条红线”变五条
房地产资管新规“三条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