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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双赢税收筹划

时间:2017-09-19 16:25:19  来源:  作者: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可以降低税负;但因建筑服务存在不同计税方法、主要材料采购主体的区别,双方税负降低的幅度会有所不同,既存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无争议共赢区间,也存在一方相对有利的选择。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税收筹划平衡点,对于双方洽谈与签署工程合同、实现双赢很有必要。
    一、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式筹划
    假若制造企业(建设单位)购买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含税额为1,其中可以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含税额为A,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适宜包工包料、什么情况下适宜甲供工程(由甲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包工不包料)?
    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政策分析」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如果系包工不包料的甲供工程方式,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建筑企业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制造企业向建筑公司支付1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为:
    =(1/1.11)*11%=0.0991
    如果采用甲供工程方式,则制造企业向建筑公司支付1-A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为:
    =(1-A)/1.03*3%
    制造企业购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
    =A/1.17*17%
    税负平衡点如下:
    A/1.17*17%+(1-A)/1.03*3%=0.0991
    则A=60.23%
    进项税额=60.23%*1*17%/1.17=8.75%
    当制造企业可以直接采购获得17%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含税额占总的工程额比例大于60.23%,即取得的进项税额占总的含税工程额比例在8.75%以上时,宜采用甲供工程(包工不包料)方式;否则宜采用包工包料方式。
    当建设单位选择自供材料,建筑企业选择清包工方式,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率为3%/1.03=2.91%,较营改增之前的3%的营业税税负要低。
    二、建筑企业计税方法筹划
    建筑企业老项目、甲供工程及清包工方式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选择简易计税?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假如工程总额为1,建筑企业材料占比为B,进项税额=B/1.17*0.17,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为:=1/1.11*0.11-B/1.17*0.17=0.0991-0.1453B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为:=1/1.03*0.03=0.02913
    税负平衡点为:0.0991-0.1453B=0.02913
    则B=48.16% ,对应进项税额占比=48.16%*1/1.17*17%=7%
    当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额中,可以取得17%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含税占比大于48.16%、即相关进项税额占总工程比例大于7%时,建筑企业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此时建设单位也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抵扣。此区间为双方共赢区间。
    「结论」
    1、当工程材料含税额为工程总额的48.16%-60.23%之间时(进项税额占比为7%—8.75%),建设单位选择包工包料、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双方的共赢无争议区间。此种情形对甲方、乙方都是最为有利的。
    2、当工程材料含税额大于工程总额的60.23%时(进项税额占比大于8.75%),建设单位如果采用自行购买材料、甲供工程方式税负更低;建筑企业则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率为2.91%,较营改增之前的税负率3%也要低。
    3、当材料占比低于48.16%时(进项税额占比低于7%),建筑企业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设单位应要求建筑企业提供3%的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率较营改增之前仍要低(原营业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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