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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等如何缴税?

时间:2017-09-25 11:46:23  来源:  作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自来水水费不属于代收转付的,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物业服务”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和第十五条第三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的规定,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受托单位通过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方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开具财政票据方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征增值税。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属于销售自来水时收取水费的价外费用。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等其他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客户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不属于代收转付情形的,应并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将所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支付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可以凭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抄表到户费收取方开具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财政票据,在计算其销售额时并入水费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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