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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可以入账吗

时间:2023-12-20 14:27:00  来源:  作者:

在现代经济中,财务部门所进行处理的各种经济业务都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有的时候财务部门可能会收到一些跨年的发票,这些跨年的发票需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很多人其实并不是很清楚,跨年发票是否可以入账,本文将给予详细的介绍.

1、2023年的费用,2023年已经入账,发票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开具

公司2023年发生了2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3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2024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公司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种情况下,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3年记账凭证后即可。

账务不需要调整,完全是按权责发生制入账!

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算之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在当期扣除。

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原因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2023年的费用,2023年入账,发票于2024年5月31日之后才开具

公司2023年发生了2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3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2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2024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公司并未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汇算清缴结算之前的增值税发票。2024年7月,银行才把发票开出来。

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公司在7月取得发票也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3年记账凭证后。

但是,所得税上就有事了。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未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上不符合扣除要求,汇算时候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时候清理出来没取得发票的,在A105000做个纳税调增。


由于调增,所以财务费用支出未在发生年度扣除。

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谓追补扣除,就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回到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跨期取得发票无论是法理上亦或是实践中均是允许扣除的,关键是扣除在哪个年度,这里说了,是扣除在费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也讲权责发生制。

看看,其实从理论上将当期费用不管是后期什么时候取得发票都有了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是现实呢?二哥想问问,有多少朋友去搞追溯调整当期申报表了?

因几笔费用,便要企业对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再申请退税或者是抵税,至少在二哥的实践观察中鲜有人这么干。

实践中倒是发现更多的是在取得发票的当期再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当于扣除在发票取得的当期了(个别税务局也是默认这种处理方式)。无疑,这种方式方便。

当然为了防止有人和我扯,这里补充一句,请咨询当地税务局,以税务局的回复为准。


3、2023年的费用,2023年未入账,2024年汇算清缴之前才拿来报销

公司销售经理2024年4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3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2万元,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要给其报销。

报销是报销了,支出在23年,但是这个费用毕竟是2023年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事当年的费用,都应该反映在当年的会计期间里。但是2024年4月,2023年的账期早就关闭了,这笔费用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 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借:以年年度损益调整 2万(替代的是销售费用-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2万

(这里省略对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

这样做账在2024年但是不影响2024年的利润表,以前年度损益余额直接会结算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于2023年的账来说,也不涉及改动了,只是要动一下2023年财务报表,也就是调表不调账。

怎么动2022的表呢?其实很简单,这笔分录影响了那些就动那些。

增加2万的销售费用,减少了2万的利润总额,那么利润表调整如下:

减少了2万资产,减少了未分配利润2万,那么相应资产负债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应调整了,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2023年科目余额表的数据(财务软件中的)和财务报表(调整后的报表)是不一致的,而你在生成2024年4月财务报表时候,财务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和系统的财务报表期初数(系统的是未调整过的)就存在勾稽的问题。

那就是4月资产负债表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不等于期末未分配利润。这里的差异其实就是我们调整的这2万的金额。这就是不通过利润表,硬调未分配利润的结果。

当然,这个也不影响什么,你只需要按照22年调整后的报表手动调整一下2024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勾稽上了。

企业所得税上,我们还未进行所得税汇算,因为直接调整了2023年的利润表,所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表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时候利润表已经含了2万的费用,所以不用再做任何纳税调整了,相当于2万费用已经在2023年汇算时候扣除了。

4、2023年的费用,2023年未入账,2024年汇算清缴之后才拿来报销

公司销售经理2024年6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3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2万元,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准予报销。

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和情况3一样。

所得税方面因为汇算已经结束,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公司应该补充申报2023年所得税,追补扣除2万元的费用。

费用跨期报销违反及时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对于3、4这种情况,实践中是很少用这种方式去调整的,毕竟调整未分配利润期初比较麻烦,对于金额不大,影响不大的跨期费用,更多的公司还是在当期直接处理了。也就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后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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