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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12-31 15:03:29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现整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率表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项目 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1.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2. 销售服务

服务大类 具体服务内容 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
生产生活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6%
  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租赁服务 -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13%

3. 销售无形资产

项目 税率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4. 销售不动产

项目 税率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9%

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项目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三、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纳税人类型 项目 税率
纳税人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零税率

关键政策说明
税率适用规则: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简易计税征收率: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统一适用3%征收率(原5%征收率项目如个人销售不足2年住房已调整为3%)。
但 5% 征收率保留。
出口与跨境服务: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特定服务、无形资产实行零税率,支持外贸与“一带一路”建设。
税收优惠管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2026年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5% 征收率仍然保留。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具体包括6类情形,即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上述规定跟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致。

2026增值税法新政常见问题

借款利息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不可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草案已明确,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征收率是否继续保留?

答:
根据2026年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5% 征收率仍然保留。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具体包括6类情形,即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上述规定跟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致。

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销售额界定标准是否有变?

答:有重要变化。《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核心变化: 超过标准的当期起,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原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口径:周期: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包含范围: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特殊规定:有扣除项目的按未扣除前计算;偶然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转让不计入以上【计算口径】属于现行有效规定,且大概率将继续适用新规,但需等待细则确认。:


 
长期资产抵扣有条件,超500万要分摊转出
 

旧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新规:资产价值≤500万元的,维持全额抵扣;资产价值>500万元的,先全额抵扣,再按折旧/摊销年限分期转出不得抵扣部分。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案例:购入1000万办公楼(30%面积作员工宿舍),每年按宿舍面积占比×折旧额转出进项税

✅操作提示:

  • ○  建立“大额资产用途台账”,记录面积、折旧、用途变化

  • ○  对混合用途资产进行物理空间隔离(如独立计量福利区域)

  • ○  500万临界点附近优先拆分为独立设备采购

无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销售(变化最大)

旧规:企业间无偿借款、无偿房屋租赁,需要视同销售,哪怕是集团内部,没做公示就会被追征增值税,税款动辄几十万!

新规:删除”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条款;

问:是不是无偿提供服务都不需要缴税了呢?

应税交易以”有偿提供“为基本原则,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不需被视作增值税应税交易,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关键例外情形:

若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具有”有偿“性质的”隐性对价“(例如通过捆绑销售、价外费用等形式间接获取收益),则仍需按照”贷款服务“税目,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分摊从“被动调整”到“主动清算”

现行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司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时,要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并没有要求自动清算。

新规要点: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按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

✅操作提示:清算时点与责任明确,若未及时调整差异,将面临滞纳金风险。建议企业建立进项税动态分摊台账,大型企业可引入ERP系统辅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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