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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带货为什么不能按经营所得交个税?

时间:2024-01-29 09:58:38  来源:  作者: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和财税人员,我们不能只是当一个“吃瓜群众”,我们更应该了解新闻背后涉及到专业知识,了解一下网红带货偷逃税被处罚涉及到的具体税务规定有哪些?从中我们能学习到的税务筹划合法边界在哪里?税务风险又在哪里?

一、先说说网红带货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从公布的案情看,无论是黄薇(网名:薇娅)案,还是朱宸慧、林珊珊案,都提到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跟多数人领工资交税是同属一个项目,边际税率45%,只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税率就变成了45%。

96万元/年对于大多数打工人是有点“遥不可及”,但是对于网红带货来说,却仅仅是“毛毛雨”,人家一场直播可能就不止这个数字。

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话,通常是按照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税率5%-35%,结果最后实际税负只是收入的0.5%-3.5%,而税收洼地还在这个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返还,最终税负远远低于3.5%。

即便是“经营所得税”不是核定征收,而是采纳查账征收,也是可以扣除各类经营费用支出和雇员的工资,这其中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多了。最后得到利润(经营所得税)肯定比收入低了很多,然后税率是5%-35%,最高的边际税率是35%,也比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低10%。

因此,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网红们肯定会觉得税负高了。

这时,我们各路财税专业人士就出来了,尤其是各路“筹划大师”就出来帮人筹划了,否则人家网红又不是干这个专业的,怎么知道能够少缴税!

加上各地税收洼地“招商”的配合,因此网红就顺理成章地在各税收洼地去成立很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然后把个人的佣金和直播“坑位费”转移到这些所谓的“企业”去,从而达到少缴税之目的。

二、为什么直播带货不能按照经营所得交个税?

跟一般的“吃瓜群众”不同,会计人员和财税人员,因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就会想“为什么直播带货不能按照经营所得交个税?”

人家网红明明就成立有个人独资企业等,与被带货的企业也签署有协议,业务交易都是真实的,为什么最终按照“经营所得”交税就变成了偷漏税呢?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有这样一条: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网红在直播带货中,主要有两笔收入:佣金、坑位费。

(一)佣金的涉税问题

佣金,很好理解,就是根据货物销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

对于佣金,税务上的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

1.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取得销售货物的佣金收入,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就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二)坑位费

何谓“坑位费”?

顾名思义,从字面上理解,坑位费就是指占坑需要付的费用。以前的公厕大多都是需要付费的,不知道发明“坑位费”这一说法,最初的创意灵感来源是不是来自于蹲茅坑付费这一典故?

坑位费是什么意思呢?在了解直播卖货里的坑位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认为自己的产品多好,网红主播就可以免费帮你带货,那当然是有偿帮你卖货。一般来讲,有偿合作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佣金”的形式,即帮你卖多少货,对应提多少成的佣金。如果卖了100万的货,佣金约定的是30%的话,那么主播则会提走30万元的分佣。根据主播级别不同,产品不同,佣金的比例不同,市面上的主播红人佣金大多集中在20%-40%。

但是你如果只想以付“纯佣金”的方式跟网红主播合作,大多数主播都是不干的,除非你的产品特别好,品牌也特别强势,价格也特别有吸引力,主播觉得划算才会接。不然的话,纯佣只不过是商家的一厢情愿而已。

所以说,大多数直播带货主播都是需要付“坑位费”的,也就是想让网红主播帮你带货,那么一定要给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坑位费付了,你的产品才有资格出现在主播的直播间,而至于卖不卖得出去,或者你的产品卖得怎么样,那是主播也不会承诺和保证的。好比你去付了费,买了公厕的门票,会给你一个蹲坑位的资格,但是拉便便,拉不拉得出来,拉得出来多少,那是你自个儿的事情。

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

言归正传,拉回来说说咱们税务上的事情。

了解“坑位费”以后,你会发现这所谓的“坑位费”实际上就是人家网红靠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网红的“脸”,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所以税法早有规定,“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即便是网红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那么,增值税应该怎么缴纳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坑位费在增值税方面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

三、网红带货被查的后续影响

一个网红被查,还有N个网红在瑟瑟发抖中等待被查,这个我们不用去管,自然有税务局去管。

这些网红被查,那么他们带货的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呢?

网红被查,说明其给带货企业开具的发票就有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不合规”。

对于“不合规”的发票,既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这些已经由网红注册企业开具的发票,到底是否合规,需要税务局给出明确的答案,企业也应主动关心,否则就可能留下隐患。

这些网红带货的企业,应该是分布在全国范围内,如果税务局最终认定网红带货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应该由实际支付方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网红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由带货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征收。而现在统一由杭州市税务局处罚和征收的,那么总局应协调各地税务局不能再对同一事项对带货企业没有尽到扣缴义务人责任进行处罚。

同时,被处罚以后,带货企业按规定扣缴,还是网红统一汇总后在个人常住地(比如杭州市)缴纳呢?如果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带货企业在支付款项时最好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疫情之下,企业的日子不好过。财政收入在减税降费的情况下,也非常不好过。

数字管税的到来,以前所谓的税筹就变成了“掩耳盗铃”的偷税逃税!

大环境决定了,要想节税,只能学好税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合法手段。

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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