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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1-02-23 20:54:29  来源:  作者:

很多纳税人咨询,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保本、非保本应如何界定。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中,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无争议,关键是如何界定一项收益是否保本,如何理解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对此,本人非常认同原福建国税的解答,即不能僵化地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指“有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资管产品协议中设定的增信举措,如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视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但若能根据合同推断投资结束后无论何种情况,资管产品投资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证的,应属于保本,其收益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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