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意味着历经二次审议后,关系到亿万纳税人的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了应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范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中,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决定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其中,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决定还修改了今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相当于打了五六折。
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 “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以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2018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5000起征点-综合所得适用) |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说明: |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薪金所得-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5000元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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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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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级速算扣除额=上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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