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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28 10:15:31  来源:  作者:

企业所得税

减免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2、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 政策依据

①《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②《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③《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④《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2、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①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②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③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4、 政策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期末留抵退税

1、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2、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 需同时满足条件

①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②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③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 政策依据

①《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②《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③《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④《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⑤《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⑥《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其他税种

“六税两费”减免

1、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2、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 享受主体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4、 政策依据

①《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②《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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